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更新时间:2024-05-29 1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主管全国监察工作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于1954年9月设立,前身为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历史沿革

首次设立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二次设立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8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机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

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监察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函〔1987〕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设十二个局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机关下设办公厅、研究室、政法教科文卫局、工业局、财贸外事局、农林城建交通局、地方一局、地方二局、地方三局、干部局、信访局、行政管理局。

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监察部设置派出机构的批复》(国函〔1988〕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在四十六个部门设立的监察局和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经贸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地矿部、冶金部、机械电子部、能源部、航空航天部、化工部、纺织部、轻工部、铁道部、交通部、物资部、邮电部、文化部、卫生部、广播影视部、国家体委、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设立监察局;在国家科委、国家民委、民政部、审计署、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建材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医药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监察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函〔1987〕141号),该机构机关行政编制六百二十人。

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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