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条款

更新时间:2022-07-16 17:58

退费条款是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保险有关退还保险费的条款。条款规定: ①船舶保单经双方同意注销时,其未到期部分,按规定的百分比计算退费; ②船舶由于特殊营业性质或其他原因,按保单约定的享受退费时,按两个费率之间的净保费的差额计算退费; ③办理退费时,船舶必须安全到达; ④退费应以净保费为基准,按规定的百分比计算; ⑤船舶在保险有效期间,连续停泊30天为一期,并按下列情况办理规定的退费: ①船舶在港内停泊不进行修理,按百分之x计算退费; ②船舶在港内停泊进行修理,按百分之z计算退费; ③全期30天中,如仅有部分日期进行修理,这项退费得按照上述各两项天数比例计算退费; ④船舶停泊在港外或无保障的水域,不能申请退费; ⑤连续满30天的停留期,如分属两张属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单,其退费应在两张保单项下,按天数比例分摊。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对于定期保险,退费办法为:①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自保险终止之日起,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保险费。②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停泊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超过 30 天时,停泊期间的保险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 50% 计算退费。如果经过 30 天的停泊期分属同一保险人的两张连续保险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险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对于航程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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