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更新时间:2024-08-17 09:37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历史沿革

明朝时期

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寻罢。隆庆中,以提督京营,增右都御史三人,寻亦罢。

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吏员出身不得为科道官。《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申谕吏部,著为令。

永乐以后,对御史和给事中的人选要求越来越严格。一般来说,年龄要在30~50岁之间,过于年轻者缺乏办事经验,年龄过大则没有朝气。宣德时定,新科进士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时定进士必须历任三年以上、弘治时定举人出身的教官必须历任六年以上且才行出众才能出任科道官。

基于前代经验,鉴于现实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称为“科道”的监察系统。所谓“科道”,指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在明代被称为科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被称为道官,虽然二者系统不同,但地位职责却相近,故合称为“科道官”,也称为“台垣”,御史为台,六科为垣。构成明代纠举弹劾、防止官员敷衍公事、违法乱纪的交叉防线,又由于职在“建言”乃至“风闻言事”,固又统称为“言官”。

清朝时期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

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2人。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

清代都察院为从一品衙门,设官与明代相仿。但始专以右职为总督、巡抚的兼衔。乾隆十年(1745年)革佥都御史。下设有经历厅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负责办理文移、翻译等行政事务。其属在明代十三道的基础上增加京畿道、江南道,凡十五道。置掌印特点史30人,一般御史26人,满汉分任。御史之下有笔帖式、经承等员。清初御史尚有巡按、巡盐、巡漕等名目,以后陆续裁革。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又增设辽沈、甘肃、新疆3道,析江南道为江苏、安徽2道,析湖广道为湖北、湖南2道,共20道。此外,清代都察院还设有宗史御史处,掌察宗人府事务;稽查内务府事务;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掌稽查京师地方,厘剔奸弊。五城察院所领有五城兵马司,掌巡辑盗贼,平治道路,检囚徒火禁。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亦并入都察院。

主要职责

明代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称为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明宣宗敕谕要求,还得作为百官表率,如果真如《明史》中所概括的职责那样: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势必有“搏击”之嫌,失大臣之体,极易为朝廷招怨,一旦弹劾有误,也无回旋的余地。

清朝时期,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官员设置

明朝官制

明朝初年,沿元朝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陕西(8人)、云南(11人)、河南(10人)、广西(7人)、广东(7人)、山西(8人)、山东(10人)、湖广(8人)、贵州(7人)等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

其它还设有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等机构。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

南京都察院:设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佥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监察御史30人,两京合计监察御史共140人。

国初,每道(十二道监察御史)铸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愆纠缪”;洪武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虑有诈伪。”乃更铸监察御史印曰“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建文年间更太祖旧制;成祖复旧制。

都御史,职责专属纠察、弹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是天子耳目风纪的部门。所有大臣奸邪、小人结党、作威福乱政的,便弹劾他。所有百官卑劣贪鄙败坏官纪的,便弹劾他。所有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现成章法、企图进用的,便弹劾他。遇上朝觐、考察,同吏部主管确认贤能与否、官员升降。大案件重囚犯在外朝会审,与刑部、大理寺公平判决。此官奉敕内地,安抚外地,各自专奉敕命行事。

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专属察纠内外百司的官邪,有的明章露面弹劾,有的密封奏章弹劾。在内清查两京狱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枉曲,巡视京都军营,监都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后改科员)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军队,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视盐政(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视漕运,巡视关税,(宣德四年设立钞关御史,至正统十年始遣主事)催运,监督烙马印,屯田。

军队出征则监军记录功劳,各自按照专门事务监察。而巡按则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服大臣、府州县官等方面的考察,举报弹劾尤其重要,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可立刻决断。巡行所到之处,必先审问甄别罪犯,调看讼狱案卷,有事实出入的依理辨明。各祭祀坛场,审视它的墙壁屋宇及祭器。体恤孤寡老人,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良之人,翦除豪强败类,正风俗,振纲纪。凡是朝会要纠正礼仪,祭祀时监督仪程。大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都要直言不讳。有重大事件,聚集在朝廷参与谋划。

六部至关重要,然而各有专属政务,而都察院总理宪宪纲纪,只要有所见闻便可纠察。各御史纠察弹劾,必须明确写明事实证据,开写年月,不得用空话随意诋毁,挑剔细枝末节。外出巡按后回朝复命,都御史复查其称职与否然后上奏。凡御史犯罪,罪加三等,如有赃物从重论处。

巡抚加衔

外差加衔(巡抚系统),除了在京主持院务的左、右都御史、副都御使、佥都御史,都察院还有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统,即巡抚系统。举凡地方政务、军务、财务,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特殊事务如盐政、茶政马政等等,均由这个系统掌管。

巡抚之名,产生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永乐十九年,成祖派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此后不论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情完毕复命,即或停止派遣。起初称巡抚,或称镇守,后因为镇守侍郎与巡抚御史不相隶属,公文往来多有妨碍,定为都御史。

虽然在事实上巡抚已经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地方化、制度化),但在编制上仍属督察院都御史们的“外差”。在外加都察院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的官员,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以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乃至监管兵部尚书或侍郎(巡抚兼军务的官员加提督,有总理地方军务加赞理或参赞,所管辖多、责任重大的官员加总督。其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都因特别情况设立。以尚书、侍郎任总督军务的官员,都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以都察院都御使、副都御使身份督抚地方(明似无以都察院右职专为督抚兼衔之制),即是为了使官名整齐划一,也是为了强调督抚和都察院在编制上的隶属关系。无论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差一个等级。(此外,也有因官员流品问题,科道言官为清流,其流品高于一般地方官,给外派大员加都察院御史衔亦有显示尊荣之说)

清朝官制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1人,吏房3人,户房3人,礼房2人,兵房3人,刑房4人,工房3人,火房2人,本房2人,架阁库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2人,汉都事1人,乾隆十七年(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历任官员

历任都察院左都御史(满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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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都察院左都御史(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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